近日,德江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对被告人唐某某、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,被告人唐某某、向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元;销售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,滥伐后尚未销售的林木予以没收;并对其破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、补植复绿树苗株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唐某某、向某某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,共同购买他人位于思南县长坝镇尖山村山林内枫香树和泡桐树后,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雇请工人进行砍伐。经现场检尺:滥伐林木枫香树43株、泡桐树2株,被滥伐林木40.立方米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唐某某、向某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的规定,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所购买的林木,数量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构成滥伐林木罪。思南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请求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某、向某某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责任。根据被告唐某某、向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,认罪认罚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这些规定了解一下,可别蹈其覆辙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:
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非法收购、运输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盗伐、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,从重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的相关规定:
林木采伐许可证,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。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、面积、蓄积、树种、方式、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。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,保护森林资源。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,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,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,按照规定进行采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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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两人无证滥伐林木,获刑!》